“失信”+“限高”老赖插翅也难逃!!

最后编辑时间:2023-11-03 07:01:02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2017年7月12日张某以生活用款为由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由被告王某担保,2018年7月4日张某又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还是由王某担保,原告多次给张某和王某打电话索要欠款,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还此款,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将担保人王某诉至绥北人民法院。

  绥北人民法院庆阳法庭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所述本金和利息计算均无异议,最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本息合计161745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迟迟没有收到还款,后又得知王某去往韩国,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无奈之下来到绥北法院庆阳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庆阳法庭联系被执行人后,对方仍迟延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法庭果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

  在限制高消费令发出后,王某的生活受到影响,便主动与法庭取得联系,承办法官向王某释明了限高令和纳入失信名单的具体内容及法律依据,王某表示会积极联系借款人张某,尽快偿还借款。受迫于失信和限高令的影响,王、张二人很快筹集了资金,一同来到法庭,当场还清了拖欠多年的借款。至此,法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和删除失信信息,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一直以来,“执行难”是人民法院不易破解的一大难题,也是社会各界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有的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挥霍无度,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严重挑战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都是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其目的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其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助诚信原则的司法实现。

  “限高”“失信”解除以后,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不再受到限制,也不会对其进行联合惩戒,“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也不再公示相关信息。但是“失信”信息作为客观记录,仍然会在征信系统中记载。银行等单位,在办理贷款或进行信用评级时,会因曾经的失信行为而给予一定的负面评价,间接影响生活和经营。因此,建议大家珍视信用,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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