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施行恶意欠薪等17类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最后编辑时间:2024-01-30 20:09:53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银川1月3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焦敏龙)《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崔新民介绍,作为宁夏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规,《条例》共8章68条,根据规定,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助,表现突出且无失信记录的,可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有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等17类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崔新民介绍,在信用奖戒方面,《条例》明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实施主体、认定标准和程序、相关措施,在严格防范信用惩戒泛化滥用的基础上,推动各方面广泛运用信用手段激励守信主体,是为了解决此前奖惩机制不健全、守信主体获得感不强等问题。

  《条例》明确,宁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基层社会信用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还应综合运用各类涉农信用信息,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推动创建结果在金融服务、乡村治理、数字乡村建设等方面的应用。

  崔新民对此表示,宁夏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旨在指导推进农村、城市社区开展基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社会治理与信用建设的深度融合。

  《条例》明确,在宁夏,采集、归集、公示、共享、查询、应用、修复和管理自然人信用信息,应依法律、行政法规或约定进行,并保证信息安全;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管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崔新民介绍说,《条例》规定信用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的知情权、查询权,对信用信息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及存在的可修复信息等情形,明确异议申请、信用修复等解决途径,意味着强化了对信用主体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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